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普通门诊
按医疗费用的50%予以支付,不设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元。
2.慢性病门诊
(1)以下病种,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线为0元,支付比例为45%,最高支付限额元。
病种范围:普通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多发性血管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糖尿病;慢性肾小球肾炎;风湿病活动期或伴有心瓣膜损害者;各种结核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间质性肺炎、哮喘、肺纤维化;消化性溃疡、慢性传染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胃炎、慢性胆囊炎、溃疡性结肠炎;白细胞减少症、脉管炎;甲亢性心脏病、甲亢、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白赛氏病;结缔组织病(含硬皮病);高血压病(二期),冠心病;顽固性皮肤病(银屑病、白癜风)、过敏性紫癜。
(2)以下病种,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线为0元,支付比例为50%,最高支付限额元。
病种范围:重症肌无力、帕金森氏综合症、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肺原性心脏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风心病、小儿脑瘫、干燥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过敏性紫癜(累及肾脏)、先天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心梗术后、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脑血栓)及后遗症、癫痫病、有并发症的糖尿病、耐多药结核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其它年门诊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其它重大疾病(主要指一些罕见疾病)。
3.特殊病门诊(1)特殊病门诊支付标准比照执行住院支付政策。(2)病种范围: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缓)、终末期肾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布鲁氏杆菌病、儿童苯丙酮尿症(含特殊食品)。(3)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支付的最高支付限额合计不超23万元,患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的患者,待遇执行就高原则。
4.办理门诊报销所需资料:身份证(或户口本)、农村商业银行卡、二级(含二级)医院诊断书、发票、检查报告单及费用明细到全旗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报销。
住院补偿标准住院补偿标准
医疗机构
起付线
(元)
补偿比例
封顶线
市内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90%
23
万
元
医院(含二级)
80%
医院
70%
医院
68%
起付线: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元,最低不得低于元。
封顶线:23万元。参保人员一年内累积能获得的最高补偿金额,超过封顶线部分由居民自己支付。
1.?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员使用蒙中医药服务,蒙中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降低50%(最低不低于元),蒙中医医疗机构的蒙中医药服务支付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5%,最高不超过95%。
2.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尿道下裂、唇腭裂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80%。
3.在校在园学生无责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80%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23万元;死亡的,另外支付一次性死亡津贴1元。
4.长期在外地居住或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医保局窗口备案或打电话-备案,医保备案后持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异地结算。
5.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脱贫保险、健康兜底保障“一站式”结算,贫困人员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农村商业银行卡和就医票据、诊断书、用药清单到旗医保局“一站式”结算窗口直接报销。
6.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低保、特困户、孤儿、三民定补、贫困户)需要提供大病保险个人结算单(原件加盖公章)、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户主和患者)、申请人或患者农村商业银行卡复印件到CBD政务服务中心3楼E区医保窗口申请结算。
7.办理住院报销所需材料:身份证(或户口本)、农村商业银行卡、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发票到全旗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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