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转自铁路职工网上家园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66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办劳卫〔〕42号)的要求,集团公司驻湘、驻粤铁路医疗保险已于年1月启动移交湖南省直、广州市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移交属地管理后,集团公司不再自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驻粤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终止运行,年1月4日启动实施的驻湘、驻粤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政策即将停止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年12月20日起,终止实行湘粤两省“一卡通”政策,驻湘、驻粤铁路医疗保险“两定机构”停止办理跨统筹区的普通门诊、普通住院、购药业务。 2.在驻粤铁路医医院住院的驻湘铁路医疗保险参保人和在驻湘铁路医医院住院的驻粤铁路医疗保险参保人,需在年12月21日前出院并办理结算手续。 3.自年12月21日起,驻湘、驻粤铁路医疗保险参保人跨统筹区就医,需按湖南省本级、广州市医疗保险现行政策规定申报,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办理转诊转院; (2)办理异地就医; (3)异地急诊就医。
驻湘地区政策解读
湖南省本级工伤保险政策要点问答
1.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以及工伤保险方面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也就是说,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的级别。
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受伤害或患病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劳动能力鉴定是判定伤病劳动者的伤病情是否稳定或者相对稳定,能否给予休病假和医疗期,是否可以复工和调换工作,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如何,以及作为能否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主要依据。
3.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几级?
答: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共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上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停工留薪期待遇;(2)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3)住院伙食补助费;(4)交通、食宿费用;(5)辅助器具安装、配置待遇;(6)伤残待遇;(7)工亡待遇;(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5.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
(4)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支付交通、食宿费用。
(5)辅助器具安装、配置待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共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8)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小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生活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若有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还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五至六级工伤人员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
(4)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支付交通、食宿费用。
(5)辅助器具安装、配置待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8)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7.七至十级工伤人员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l)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
(4)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支付交通、食宿费用。
(5)辅助器具安装、配置待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7)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8.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末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
(4)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支付交通、食宿费用。
(5)辅助器具安装、配置待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工伤职工可配置的辅助器具主要有哪些种类?在安装或配置辅助器具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辅助器具主要包括:(1)假肢,包括上肢假肢和下肢假肢。(2)矫形器,如脊柱过伸矫形器、膝部矫形器、膝踝足矫形器、脊术侧凸矫形器、矫形鞋、矫形鞋垫等。(3)假牙、假眼。(4)轮椅、步行器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凭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辅助器具配置建议,由用人单位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申请,并提供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资料,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工伤保险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配置。有关辅助器具的配置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辅助器具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如何就医?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但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另外,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或经过治疗的协议医疗机构技术条件所限,需跨统筹地区转入其他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应由经过治疗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可先由其所在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本统筹地区有关规定结算。
11.哪些工伤医疗费用可以全额报销?哪些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答: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下列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2)治疗非工伤疾病的费用;
(3)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急救除外);
(4)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外的费用;
(5)诊疗项目:出诊费、院外会诊费、点名手术费、点名麻醉费、镇痛装置费、特别护理费、优质优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电话预约看病费、法医鉴定费等;
(6)服务设施:家庭病床床位费、超标准住院床位费、就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电视电话费、赔偿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等;
(7)未经批准的特殊检查费、特殊治疗费、旧伤复发住院治疗费;
(8)药店购药费用、无相关病历记录的医疗费用等;
(9)不符合入院条件和标准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出院条件未办理出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
(l0)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11)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12.职工因工死亡(视同工亡)后,其直系亲属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视同工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指按照工亡职工生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供养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伤职工本人工资。
湖南省本级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要点问答
一、基金征缴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
1.单位及参保人需缴纳的医疗生育保险费有哪些?
答:需缴纳如下医疗生育保险费:
(1)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月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在职职工每月按本人月缴费基数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
(3)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每人每年缴纳元的大病互助费。每个医保年度起始月份或参保人新参保时,由本人(单位代收)按年一次性缴纳大病互助费元,中途停保不予退还。
(4)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月缴费基数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2.职工缴费基数及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职工的个人月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湖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以上的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社平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之和,如个人基数之和大于单位基数时,以个人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缴费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年第1号、国家统计局〔〕37号以及国家人社部社保中心劳社险中心函〔〕60号文件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为准。
3.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有何规定?
答:个账划入标准如下:
(1)在职职工本人缴纳的2%部分,全额划入个人账户;(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如下比例划入个人账
户:45岁及以下的在职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0.7%划入;46岁及以上的在职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2%划入。
(3)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
3.4%划入个人账户,若本人基本退休费高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则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3.4%划入个人账户。
4.省本级医疗保险对缴费年限有什么规定?
答:省本级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本省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且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包括不足实际缴费年限),以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补缴或参照在职职工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最低年限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断保后复保的参保职工,中断参保期间可自愿选择补缴或者不补缴,选择补缴的,按现行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补缴时段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补缴期间医疗待遇基金不予支付;选择不补缴的不计算缴费年限。
5.医保结算年度的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答:湖南省本级以自然年度作为医疗保险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驻湘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移交湖南省本级管理协议》解读
1.移交人员范围
集团公司驻湘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包括已参加广铁集团驻湘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大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驻湘参保人)。
集团公司驻湘单位的离休人员、符合劳人险〔〕3号文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不列入本次移交范围。
2.移交社会保险项目和统筹层次
集团公司驻湘铁路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统一参加湖南省本级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纳入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以下简称湖南省医保局)统一管理。
3.集团公司驻湘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移交后参保模式与待遇保障
集团公司驻湘参保人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保,执行湖南省本级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享受省本级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4.集团公司驻湘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移交后参保、缴费管理规定
纳入湖南省本级管理后,集团公司驻湘单位及参保人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和征缴办法,统一按省本级现行规定和办法执行。
5.集团公司驻湘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移交后基金管理
集团公司驻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纳入湖南省医保局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筹使用;并执行统一的基金预决算和会计制度。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社保专户中设立的广铁医疗、广铁工伤、广铁生育三个专户撤销,基金并入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社保专户中各项基金专户。
6.集团公司驻湘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政策衔接
(1)设置2年过渡期,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集团公司驻湘职工仍可执行驻湘铁路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和经办流程。年1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本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享受湖南省本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2年过渡期满后,执行湖南省本级医疗、工伤、生育政策和经办流程。
(2)在过渡期结束后,集团公司应充分利用原有机构和经办力量,继续协助湖南省医保局做好广铁参保人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和待遇初审,以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业务经办工作。协助经办的具体事项由湖南省医保局与广铁集团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协助经办业务范围、操作规程以及权利和责任等事宜。
广铁驻湘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纳入属地管理的相关事项
1.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IC卡管理
在过渡期内,医疗保险IC继续使用,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和支付范围仍按原规定办理。
2.就医购药处理
(1)在过渡期内,参保人继续使用原IC卡在广铁驻湘医疗保险湖南省内“两定机构”就医、购药。
(2)在过渡期内,参保人涉及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日常业务申报、零星费用报销等工作,仍由参保单位向长沙社保所申报。
(3)过渡期结束后,按湖南省省本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或湖南省人社厅委托广铁集团协助承办广铁驻湘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相关业务工作的规定办理,有关委托协助经办工作由湖南省人社厅与广铁集团协商确定。
3.生育津贴申领
(1)参保人生育津贴由参保单位向长沙所申报。参保单位逾期未提供申请支付生育津贴资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其参保人的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其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由集团公司另行公布。
(3)参保人在产假或计划生育假期间,按集团公司规定享受工资待遇,如按集团公司规定享受的工资待遇低于湖南省本级生育津贴的,按湖南省本级生育津贴标准予以补齐。
驻粤地区政策解读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驻粤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纳入广州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穗人社发〔〕7号)文件解读
1.人员移交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驻粤企业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包括已参加广铁集团驻粤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大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驻粤参保人)。
2.不纳入本次移交范围人员
(1)集团公司驻粤单位的离休人员、符合劳人险〔〕3号文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
(2)已参加深圳市医疗、生育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列入本次医疗、生育保险移交广州市管理的人员范围。
(3)广梅汕公司、三茂股份公司直接参加广东省省本级工伤保险的职工,暂不列入本次工伤保险移交广州市管理的人员范围。
3.移交社会保险项目和统筹层次
集团公司驻粤铁路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纳入广州市统一管理,实行市级统筹。
4.参保模式与待遇保障
(1)集团公司驻粤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相对集中的方式,统一参加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驻粤单位整体作为一个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由集团公司统一为驻粤参保人建立广州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关系。
(2)集团公司驻粤参保人统一执行广州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和有关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3)集团公司驻粤单位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登记、参保登记、保费核定和征收办法,统一按广州市现行规定和办法执行。
5.移交人员参保缴费年限互认和累计
集团公司驻粤参保人参加原广铁集团驻粤自行管理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视同广州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给予连续、累积计算。
6.基金管理、历史欠费和基金结余处理
(1)集团公司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纳入广州市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筹使用;并执行统一的基金预决算和会计制度。
(2)集团公司及其职工历史欠缴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应当在纳入广州市管理前一次性清缴。
(3)历年结余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并入到广州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具体移交时间和办法由广州市人社、财政部门与集团公司协商确定。
7.日常经办工作与时间界定
(1)广铁驻粤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分别自年1月1日、年10月1日、年1月1日起纳入广州市管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纳入广州市管理后,统一在广州市社保及地税部门参保,执行广州市社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政策规定。享受广州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在纳入广州市统一管理前,集团公司驻粤参保人仍然执行驻粤铁路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和经办流程。过渡期后,集团公司驻粤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纳入广州市医保局管理,执行广州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和经办流程。
(2)纳入广州市统一管理后,集团公司继续协助广州市人社、地税等部门,做好广铁驻粤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登记、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报和审核、结算等相关业务工作。具体办法由广州市人社、地税等部门与集团公司商定,并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集团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协助经办业务范围、操作规程以及权利和责任等事宜。
(8)集团公司驻粤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纳入广州市管理的相关政策宣传见《广州市工伤保险政策要点问答》。
广铁驻粤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纳入属地管理的相关事项
1.参保缴费
按照广州市“当月参保缴费,次月享受待遇”社会保险参保原则,集团公司驻粤单位整体作为一个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在广州市地税局参保登记、参保缴费。
2.纳入管理前医疗保险个账余额处理
医疗保险纳入广州市管理后,原广铁驻粤医疗保险参保人将换发新的广州市社保卡,如社保卡换发不成功的广州市医保局将发放医保卡,原铁路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将全额转移至新的广州市社保卡或医保卡内。
纳入广州市管理后,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以下费用:
(1)在广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在广州市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和体检的费用;
(3)在广州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医疗用品的费用;
(4)需个人缴交的社会医疗保险费;
(5)其他符合国家、省、广州市规定的费用。
3.就医购药处理
(1)医疗保险纳入广州市管理后,参保人应当按广州市三个保险政策规定,到广州市三个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2)参保人符合异地就医(含异地安置)条件的,应当按照广州市三个保险政策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才能享受异地就医待遇。
(3)按广州市人社局继续委托广铁集团协助承办广铁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相关业务工作的规定,参保人涉及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日常业务申报、零星费用报销等工作,仍由参保单位向广铁社保经办机构(即广州社保所)申报办理。
(4)广州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待广州市确定后另行公布。
4.生育津贴申领
(1)参保人生育津贴由参保单位向广铁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由广铁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参保单位逾期未提供申请支付生育津贴资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其参保人的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由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拨付给广铁社保经办机构,其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由集团公司另行公布。
(3)参保人在产假或计划生育假期间,按集团公司规定享受工资待遇,如按集团公司规定享受的工资待遇低于广州市生育津贴的,按广州市生育津贴标准予以补齐。
广州市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要点
一、社会医疗保险
1.在岗职工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缴费基数政策:
在岗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的月平均数;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的月平均数超过上年度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岗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2.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包含哪些?
答: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包括:
(1)用人单位缴纳的:按其基数的8%缴纳。
(2)在岗职工缴纳的:按其基数的2%缴纳。
(3)退休延缴人员缴纳的:以上年度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0%缴纳。
(4)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由单位缴纳,以上年度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6%缴纳。
3.在岗职工个人账户划入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在岗职工个账划入政策:
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按不满35周岁、满35周岁至不满45周岁、满45周岁至退休前(含退休延缴人员)三个年龄分段,分别以本年度本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2%、3%、3.8%划入个人账户。
4.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退休人员个账划入政策:
个账划入比例,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1%划入个人账户。以年度为例,广州市医保划入金额为.33元。
5.对参保人缴费年限有什么规定?
答:年12月31日前在广州市参保登记并在年1月31日前缴费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10年(个月)。年1月1日后首次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或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但未在年1月31日前缴费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15年(个月)。
6.广铁驻粤医保参保人原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广铁驻粤医保纳入广州市管理后,原广铁驻粤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视同广州市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给予连续、累积计算。
7.何谓退休延缴人员?
答:年1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和年7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统称退休延缴人员。
8.退休延缴人员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额有何规定?
答:退休延缴人员在延缴社会医疗保险费期间,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10%;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0.26%。延缴医疗费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月缴纳。以年度为例,退休延缴人员每月应缴费用为医疗保险费.86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17.58元。
9.退休延缴人员与正常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有何差异?
答:医保待遇差别如下:
(1)个人账户划入金额不同。退休延缴人员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3.8%划入个账,正常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1%划入个账。以年度为例,退休延缴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金额为.22元,正常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为.33元。
(2)起付标准不同。退休延缴人员的起付标准按在职职工标准,高于正常退休人员起付标准。
(3)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同。退休延缴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在职职工标准,低于正常退休人员支付比例。
10.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选点手续,并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基层医疗机构后,可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再选择1家其他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专科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在指定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参保人员到非选定医疗机构或非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1.普通门诊统筹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参保人员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80%;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55%;未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到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45%。统筹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以本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基数,其中退休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2%的标准,由统筹基金包干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12.门诊慢性病病种有哪些?
答:纳入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专科药费范围的门诊指定慢性病为:阿尔茨海默氏病、癫痫、肝硬化、高血压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帕金森病、强直性脊柱炎、糖尿病、膝关节骨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支气管哮喘、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
13.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月最高支付限额有何规定?
答: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门诊指定慢性病相应专科药费,按基层医疗机构85%、其它医疗机构65%的标准支付。参保人员门诊指定慢性病相应专科药费及一般诊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病种每人每月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患有多种门诊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最多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指定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
14.门诊慢性病是否有医保目录范围?
答: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门诊指定慢性病相应专科药费应当符合本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指定慢性病药品目录。
15.门诊特定项目各有哪些?
答: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范围的门诊特定项目为:
(1)患尿毒症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透析治疗;
(2)患恶性肿瘤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及其期间的辅助治疗;
(3)施行肾脏、肝脏、心脏、肺脏、骨髓移植治疗手术后,继续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
(4)患血友病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
(5)患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
(6)患重型β地中海贫血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
(7)患慢性丙型肝炎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
(8)患慢性乙型肝炎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
(9)患小儿脑性瘫痪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
(10)患耐多药肺结核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
(11)患艾滋病病毒感染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
(12)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院观察进行的治疗;
(13)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治疗。
16.门诊特定项目支付标准有何规定?
答: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的月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1)肾脏、肝脏、心脏、肺脏、骨髓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每人每月元;
(2)慢性丙型肝炎门诊治疗:每人每月元;
(3)重型β地中海贫血门诊治疗:每人每月0元;
(4)慢性乙型肝炎门诊治疗:每人每月元;
(5)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门诊治疗:每人每月元;
(6)其他门诊特定项目不设统筹基金月度最高支付限额。
17.急诊留观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急诊留院观察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确定,每一保险年度计算1次。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转入本院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中,统一按相应的住院标准结算。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按参保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确定。
18.家庭病床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家庭病床门诊特定项目准入标准为:
(1)恶性肿瘤需支持治疗的(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放疗、化疗门诊特定项目待遇);
(2)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Ⅱ级以上);
(3)严重慢性肺部疾病(含慢性阻塞性肺病、反复气胸、严重尘肺等);
(4)肝硬化(失代偿期)伴腹水或有其他严重合并症;
(5)脑血管意外及其后遗症;
(6)植物状态、瘫痪患者合并褥疮感染、吞咽困难、尿潴留,需定期换药、定期更换胃管、尿管的;
(7)骨折后需卧床治疗、定期换药、长期进行康复或功能锻炼者;
(8)50岁及以上,患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或肺心病,或高血压病伴有慢性并发症,或糖尿病伴有慢性并发症的;
(9)65岁及以上,患慢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需治疗的。
家庭病床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确定,每90日计算1次。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按参保人员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确定。
19.住院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有何规定?
答: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职工: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元;
(2)退休人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元;
(3)参保人员每次住院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连续住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需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4)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天需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无需支付起付标准。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1)职工: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
(2)退休人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3%,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9.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6%。
在一个职工医保年度内,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住院、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社保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累计最高限额更新为元。)
20.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支付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后,由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
(1)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由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按95%的标准支付;
(2)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按照相应规定的标准支付;
(3)其他符合国家、省、本市规定的费用。
在一个职工医保年度内,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累计支付参保人员就医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社保年度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最高限额为元。)
广州市工伤保险政策要点问答
1.集团公司驻粤职工工伤保险纳入广州市管理的政策依据?
答:(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66号);
(2)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驻粤职工工伤保险纳入地方管理的意见》(粤人社发〔〕号)
(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驻粤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纳入广州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穗人社发〔〕7号)。
2.集团公司驻粤职工工伤保险纳入广州市管理方式是什么?
答:⑴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驻粤企业单位的职工以相对集中的方式,统一参加广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其驻粤所属企业单位整体作为一个参保单位,由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统一为其职工建立广州市工伤保险关系。
⑵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驻粤职工统一执行广州市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和有关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⑶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驻粤职工工伤保险的缴费登记、参保登记、保费核定和征收办法,统一按广州市现行规定和办法执行。
⑷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驻粤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广州市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筹使用,并执行与广州市一致的基金预决算和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驻粤职工工伤保险纳入广州市管理后,用人单位缴费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总额的0.8%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4集团公司驻粤职工工伤保险纳入广州市管理后,参保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答:集团公司驻粤职工工伤保险原自行管理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年限,视同广州市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给予连续、累积计算。
5.集团公司驻粤职工工伤保险纳入广州市管理政策及待遇如何衔接?
答:⑴集团公司驻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按照广州市相关规定分别享受工伤保险相应待遇。
⑵集团公司驻粤职工在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仍由广东省人社部门负责理。
⑶集团公司驻粤工伤职工仍在享受的长期待遇的,待广州市基金中心审核完毕后,继续享受的长期待遇由广州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⑷集团公司驻粤工伤职工新发生的待遇,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的规定,重新办理医疗期确认或各项申报手续。
⑸集团公司支付驻粤工伤职工享受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前已发生的待遇所需基金,从广铁集团原自行管理工伤保险历年结余的基金中列支。
6.集团公司驻粤职工工伤保险纳入广州市管理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集团公司驻粤职工工伤保险纳入广州市管理的基准日为年1月1日。
7.职工工伤认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年1月1日后,集团公司驻粤工伤保险纳入广州市管理,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职业病)的工伤认定门为广州市越秀区人社局。
8.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集团公司驻粤职工工伤保险纳入广州市管理后,职工工伤鉴定部门为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社保处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受理窗口,负责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现场鉴定和非现场鉴定案件的资料受理和鉴定预约、劳鉴政策咨询、鉴定结论书送达等业务工作。
9.职工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参保单位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参保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⑴《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概况表》;
⑵《工伤认定申请表》;
⑶工伤事故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受伤部位、事发经过、事故原因;
⑷受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和火化证明或火葬收费发票和户口注销复印件、殓葬证);
⑸劳动合同;
⑹受伤时在场工友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⑺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病历资料;
⑻其他证明材料:
①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②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A.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B.路线图(标明:住所地址、单位地址、出事地点、勘查人、绘图人以及日期),C.住所地户口簿或居住地证明,D.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⑤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⑥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10.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参保单位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参保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⑵《工伤认定决定书》;
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⑷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⑹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①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应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书、送达证明;
②申请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需提供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诊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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