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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25日,患者张某因胸闷气短、浑身乏力,前往北京永安堂中医诊所治疗,医师诊断为“肝血虚、胸痹、心肾不交”,以豁痰降浊、化痰开痹、潜降安神、养血润下立法,开具了7日处方,处方中含有半夏40克。张某服药7日后,前往永安堂第二次就医,提出前方药效不明显,医师诊断为“气虚气滞、胸闷气短、动则加重”,为其开具了3日处方,并在病例中记载:“医院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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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15日,张某因胸医院,全血细胞分析、肾功能、心脏3项检查结果中显示,肌酐严重超标、血红蛋白严重低下。医院,最终诊断为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张某认为,中医诊所在明知药方中有的中药具有毒性的情况下,未对患者进行充分告知说明,而且在未进行肾脏功能检测的前提下,超剂量用药,这一系列过错行为直接导致患者肾损伤,造成尿毒症的不良后果。随后,张某将中医诊所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费共计约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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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就原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医方注意义务存在不到位之处,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其中,“半夏”为含毒性中药,且用量40克,其用量超出规定范围。其所用药物直接造成肾损害的情况,根据目前的研究结果和相关资料依据欠充分,不能确定。但加重肾损害负担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应考虑存在一定缺陷。关于医方医疗行为与张某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参与度,被鉴定人张某目前诊断为“慢性肾病,尿毒症期(肾衰)”。一审法院以此认定被告对于原告的尿毒症后果承担全责,判决被告永安堂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二十年伤残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约万元,被告永安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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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焦点之一在于中药超《中国药典》用药的法律评价。半夏性味辛,温,有毒,归脾、胃、肺经。具有燥湿化痰、降逆止呕、消痞散结,外用消肿止痛的功效。临床多用于湿痰冷饮、咳喘痰多、痰厥头痛、头晕不眠、呕吐、反胃、胸膈胀满、痈肿不消、梅核气、瘰疬痰。目前《药典》的推荐剂量为3~9克。因此医师的处方用量超过了《药典》的规定。
但《药典》规定:饮片的,除另有规定外,用法系指水煎内服,用量系指成人一日常用剂量,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酌情增减。这说明不能单纯根据超药典剂量就认定处方违法,要应结合临床实际需要。对于永安堂医生开具的药方,根据《北京市中药饮片调剂规程》规定,北京市内开具的处方写为“半夏”的,应为“法半夏”,是经过炮制过后的半夏,本身无毒(《药典》年版)。
此外,张某实际服用的是16种中药材组方煎煮后的汤药,而非直接服用中药饮片半夏,鉴定意见并没有检测原告张某实际服用的汤药的毒性,否则无法断定汤药中所用的半夏是否导致了张某的病情演变,且被告永安堂医师依据《金匮要略》古方加减的处方中半夏用量40克,理法方药是针对患者当时的病症,发挥方中诸药的君臣佐使作用来协同治病。并不能因为超过药典推荐剂量就认定其一定是造成肾病的直接原因。且张某服药后20天出现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衰,而该病症发病特点是病程长、漫长的无症状尿异常期,并不能认定张某是因服用含有半夏的中药汤剂所致,其鉴定意见也仅仅认为加重肾损害、负担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在目前中医药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在应用半夏时,应尽量按照现行《药典》的规定剂量。确需超量使用的,应事先和患者说明利害关系,征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后再使用。
指导单位:卫生经济管理学院党委
主办单位:药事管理与法律系教工党支部(南京中医药大学新时代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入选支部)
协办单位:南京中医药大学敬文图书馆
《药事管理学》、《药事法规》课程思政项目活动
文章来源:喻小勇
图片来源:网络
图文编辑:彭梨
图文审核:杨勇白庚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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